《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共分七章,包括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等内容。以对行为的分析、比较为理论的切入点,以案例与联系为辅助的教学手段,以通俗的表述为写作风格,力求内容新颖、科学严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 区域验证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
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