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文库:刑事诉讼法庭质证规则研究》:
(1)律师的法律专业意见有可能促成犯罪或者过错行为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交流如果有可能促成犯罪或者过错,则这种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交流不受特权规则的保护。因为寻求律师的建议以完成一项犯罪或者过错行为有悖于特权规则促使委托人对律师坦诚相告以最大限度发挥对抗制诉讼优势的初衷。要适用这一特权规则的例外,需要律师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第一,委托人向律师寻求专业法律服务时,正在实施或者计划将要实施一项犯罪或者过错行为;第二,律师的法律服务对委托人的犯罪或者过错行为将产生促进作用;第三,委托人已经启动了实施犯罪或者过错行为的事项”。如果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仅是为了揭露委托人过去的错误行为,则不能适用该项特权规则的例外。但是,如果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将会掩盖或者维持委托人过去的罪行或错误行为,则该条特权例外就得以适用了。
(2)律师与委托人成为诉讼中对立的双方
在司法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委托人与自己的委托律师发生争议以致对簿公堂,成为诉讼中对立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引发律师与委托人对簿公堂的原因通常有两种:其一,因律师要求委托人支付费用,而被迫将其告上法庭;其二,委托人质疑律师的行为,认为律师失职而求偿,将律师告上法庭。如果发生了以上两种情况之一,法院并不禁止委托人在诉讼中提出律师与委托人特权主张,但是,法院认为在律师与委托人甚至在与第三人的诉讼中,当相对方对律师职业服务的忠诚度进行诋毁时,不适用特权从而使得律师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是非常必要的。”因而当律师与委托人对簿公堂、成为诉讼中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时,涉及争议事项的秘密交流不属于律师与委托人特权规则保护的范围。
(3)联合委托人
对某一事项或争议享有共同利益的人共同委托或者咨询同一名律师时,这些委托人就成为联合委托人。“联合委托人因共同的利益相结合,他们与律师的秘密交流受到律师与委托人特权规则的保护。”①联合委托人或者联合委托人中的任何委托人在主张这项特权时,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人手:“第一,交流发生在具有共同利益的法律工作过程中;第二,交流的目的在于促进具有共同利益的法律工作的进行;第三,基于该交流的特权没有被放弃”。但是,如果具有共同利益的原始委托人之间发生了争议,并成为诉讼对立双方时,他们曾就“共同利益与律师进行的秘密交流并不在律师委托人特权保护范围内”,因为当初联合委托人与律师进行秘密交流时并没有对彼此保密的意图和必要性。不过,“如果当初联合委托人是分别、单独与他们联合委托的律师就涉及共同利益之外的个人利益事项进行了秘密交流,关于此项涉及共同利益之外的秘密交流,秘密交流的委托人可以主张律师与委托人特权,以对抗其他共同委托人,来保障其交流的保密性”。
4.特权的放弃
委托人独立享有律师与委托人特权,因而,放弃该特权的权利也就只属于该委托人。放弃特权的最简单方式就是委托人明确表示放弃这一特权,或者当相对方要求披露涉及律师与委托人特权交流的信息时,委托人并未主张该特权。《联邦证据规则》第502条对此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第一,委托人放弃特权的范围。如果委托人放弃特权保护,在联邦程序中或者向联邦机构或联邦官员披露了律师与委托人特权所涉及的信息或者相关的律师工作成果,那么委托人放弃特权的范围只限于其披露的信息部分,未被披露的、受到特权规则保护的那部分信息依然受到律师与委托人特权规则的保护。若要将委托人弃权的范围延伸至那部分受到特权保护的、未被披露的信息,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一,委托人是故意放弃特权保护的;其二,委托人明示或以非语言行为暗示放弃特权保护的信息或交流与未放弃特权保护的信息或交流涉及的事项相同;其三,对放弃特权保护的信息或交流与未放弃特权保护的信息或交流一并考虑方能彰显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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