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在近年来校园犯罪案件频发,校园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重点的背景下编写而成的。旨在正视校园犯罪现象,通过分析校园犯罪案例,剖析校园犯罪原因和特点,最终实现校园犯罪的预防。注重教育性与趣味性,兼顾理论性与实用性是本书的重要特色。本书按照校园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分为校园欺凌、校园侵财、校园性侵和校园虐待四个部分,分别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并从学生、校方和家长三方主体的视角出发提出构建校园安全的举措。
近年来,校园犯罪案件频发。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三年校园暴力案件数据报告,报告显示,2015-2017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校园暴力犯罪案件共计2700余件,其中超过六成的被告人为未成年人。校园犯罪的频发,让校园不再是宁静的象牙塔。在校园犯罪中,主要涉及校园虐待、校园欺凌、校园侵财和校园性侵。这四种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此外,校园犯罪主体和被害对象具有特殊性和相互转化性,这加剧了校园犯罪的社会危害,也增加了校园犯罪预防的难度。实现校园犯罪预防,已成为当前社会亟待完成的任务。
本书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系列读本”中的一册,主要从校园欺凌、校园侵财、校园性侵和校园虐待四个部分针对性地剖析校园犯罪的成因、特点、犯罪行为等,并提出预防策略,既关注犯罪预防,也注重被害预防。本书在编写方式上以改编真实案例为基础,将普法知识与未成年人成长相结合,以加深未成年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促进其对于法律的感受和认知。在每一个案例之后,配有案例分析、法律小课堂等板块,系统性地梳理每一个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并提供相应知识的具体讲解,或者给出具体的预防犯罪的建议和策略,以期实现校园犯罪的预防,守卫校园和谐稳定的环境。
校园安全是一个关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关键问题,其对于青少年健康人格的塑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校园犯罪中的青少年学生,无论是犯罪人还是受害人,他们的成长都会受到影响,因此需要积极地引导和沟通。构筑校园安全网、筑牢防范犯罪的“篱笆”,为青少年的成长保驾护航是我们不断坚守的任务。
叶小琴,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刑法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武汉市社区矫正讲师团副团长,研究方向为比较及靠前刑法学、犯罪学与刑事政策。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等机构担任访问学者。
校园欺凌篇
校园欺凌是犯罪的温床
“受害”转“加害”的激情犯罪
校园欺凌不只发生在学生之间
校园暴力事件引发的犯罪
同学玩闹引发的恶性案件
校园群体斗殴的恶果
校园欺凌中的侮辱行为也构成犯罪
校园侵财篇
构成抢劫的行为
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刑升格条件
抢劫与盗窃
共同犯罪如何判刑
什么是抢夺罪?
未成年人犯罪的裁量
侵占罪的成立要件
成立盗窃罪的情形
使用暴力的后果
诈骗罪是如何构成的
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定
什么是电信诈骗?
校园性侵篇
性侵教师是披着羊皮的“狼”
遭受侵害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赔偿?
网友还是“狼友”?
交友要擦亮眼睛
苦涩的“禁果”
变质的“同学情”
校园虐待篇
教师惩戒权还是非法暴力?
幼儿园中的虐待
“特殊教育”
老师能体罚学生吗?
后记
《让阳光洒满校园:校园犯罪预防与校园安全保护》:
一、校园欺凌情形简述
本案系H省未成年人管教所真实案例,属于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欺凌后,处理方式不当,“恶逆化”激情犯罪的情形。所谓的校园欺凌,就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以及学校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者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肢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人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这种暴力,可以认定为蓄意运用躯体的力量或者权力,对他人、群体或者社会进行威胁或者伤害,造成损伤、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障碍或权益剥夺。校园欺凌是一种带有攻击性的行为,欺凌者与受害者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权力上的不对等,比如人数、身体、年纪,或者是一方掌控了对方的什么把柄,或者在群体中的受欢迎程度。欺凌者热衷去控制和伤害对方,尝试以这种方式来满足自身的刺激感或者尊崇感。当一次刺激得以满足后,往往就形成一种欺凌习惯。对于受害者而言,可能就形成了一种欺凌的氛围。欺凌往往是长期且反复的,所以欺凌行为在某段时间内会长期反复发生,很多受害者被校园欺凌折磨到精神崩溃,有的甚至“恶逆化”,自己采取不当反抗手段最终触犯法律。本案中的何某就属于校园欺凌的受害者,没有正确面对和解决欺凌问题,采取不当方式进行解决,最终“恶逆化”,触犯了法律。
何某实施犯罪前曾遭受白某一伙欺负,长达3周,而且一天多次,足以涵盖学习、寝室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开始的冷暴力到人格侮辱,再到进一步的言语辱骂和肢体冲突,这对何某造成了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创伤,导致何某在这种高压欺凌下,作出了不健康不正确的应激反应,即“恶逆化”反应,在判决书上法院也将此行为认定为激情伤人。不正确处理欺凌行为,极易滋生一些相关犯罪,校园欺凌行为导致的犯罪现象,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多发。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除了抢劫、抢夺这类与财产有关的犯罪之外,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这一类单纯的施暴性犯罪,均与校园暴力相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校园暴力犯罪中,故意伤害罪的比例为57%,故意杀人罪的比例为6%。究其原因,欺凌现象是其中的主导因素。欺凌行为作为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因子,其中既有“恶逆化”的部分,也有单纯的欺凌过重直接导致被害者自杀或者被殴打致死的犯罪。而本案属于因遭受校园欺凌,不堪受辱而直接“恶逆化”的情况。
二、“恶逆化”犯罪过程重点分析
所谓“恶逆化”,亦称恶逆变,指的是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犯以后,在不良心理支配和其他因素推动下所导致的逆向变化,亦即从被害者向施害者方向的转化。在本案中,何某在自身人格受到侵犯并不堪受辱的情况下,逆向变化,从校园欺凌行为的被害人转变为加害人。人身权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基本公民权利,任何侵犯人身权的行为都是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严重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构成犯罪;轻微侵犯人身权的行为,相较于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行为而言可能较为缓和,但是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放任他人任意实施情节较轻的侵犯人身权行为。首先,白某等人先前实施的殴打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某种程度上已经涉嫌犯罪。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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