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以类案为研究对象,以案件焦点事实的相同或相似,以法律问题的相同为标准确定类案,借助现有大数据检索平台,构建类案专集,形成类案裁判大数据报告。从检索到的海量类案中,挑选出有参考、索引价值的例案,再按照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伦理效果的标准,从这些例案中提炼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提供给法官、律师等使用者参考和评判。
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说明
*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周强首席大法官提出法官办案应当进行案件检索。为配合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周强首席大法官的指示要求,循序推进人民法院类案同判工作,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组织了*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下设18个专业委员会的力量,开展中国法院类案索引与类判规则专项研究,并循序推出类案索引和裁判规则研究成果。
*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分会的研究力量主要有*高人民法院法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国家法官学院和大专院校专家教授、国家部委与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这些研究力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构成了专项研究力量的主体。与此同时,为体现法为公器,应当为全社会所认识,并利用优秀的社会专业人士贡献智慧力量,专项研究中也有律师、企业法务参加,为专项研究提供经验与智慧,并参与和见证法律适用的过程。以上研究力量按照专业特长组成若干研究团队开展专项研究,坚持同行同专业同平台研究的基本原则。
专项研究团队借助大数据检索平台,形成同类案件大数据报告,为使用者提供同类案件裁判全景;从检索到的海量类案中,挑选可索引的、优秀的例案,为使用者提供法律适用参考,增加裁判信心,提高裁判公信;从例案中提炼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分析裁判规则提要,提供给使用者参考。从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看,此项工作能够帮助法官从浩如烟海的同类案件中便捷找到裁判思路清晰、裁判法理透彻的好判决(即例案),帮助法官直接参考,从这些好判决中提炼、固化裁判规则。如此,方能帮助法官在繁忙工作中实现类案同判。法院类案索引与类判规则专项研究,致力于统一法律适用,实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的统一。这也正是应用法学研究的应有之义。
专项研究的成果体现为电子数据和出版物(每年视法律适用的发展增减),内容庞大,需要大量优秀专业人力长期投入。有关法院裁判案件与裁判内容检索的人工智能并不复杂,算法也比较简单,关键在于“人工”,在于要组织投入大量优秀的“人工”建设优质的检索内容。专项研究团队中的专家学者将自己宝贵的时间、智力投入到“人工”建设优质内容的工作中,不仅需要为统一我国法律适用、提升裁判公信力作出贡献的情怀,还需要强烈的历史感、责任感,具备科学的体系思维和强大的理性能力。此次专项研究持续得越久,越能向社会传达更加成熟的司法理性,社会也越能感受到蕴含在优质司法中的理性力量。
愿我们砥砺前行。
曹士兵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目 录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1条:
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与特定行业、地域的已故知名人物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并由此导致公众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信誉、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2条:
具有多种含义的商标标志,其中一种含义具有不良影响的,该商标标志即应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从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被认定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标志,即使获准注册后经使用产生较高知名度甚至达到驰名商标程度,也并不能因此取得注册的合法性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3条:
对商品包装容器外观的三维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审查,应当考察其形状本身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以及该形状经过使用是否取得显著性两个方面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4条:
对于通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必须遵循“商品和服务项目特定化”之审查原则,避免显著特征经使用取得的认定过程中的泛化处理和以偏概全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5条:
显著性是商标发挥识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功能的基础,证明商标作为注册商标的一种类型,
也应当符合《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6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如果不具备驰名商标保护的其他条件,则无须对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的问题作出审查和认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7条: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目的,客观上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完全或大部分被驰名商标相关公众的范围所涵盖,容易导致混淆的,对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8条:
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淡化,需要重点考察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和注意程度以判断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9条:
《商标法》第15条第1款虽然不要求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使用,但要求能够证明该商标属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所有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10条:
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虽无直接业务往来,但属于相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在先使用人有“间接”业务往来的,属于《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11条:
将地理标志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作为普通商标的构成要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普通商标的商品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容易产生混淆误认后果的,属于《商标法》第16条第1款和第30条规定的禁止注册的情形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12条:
商品的类似程度是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因素之一,商品是否类似应从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
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综合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参考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13条:
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标志近似,在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攀附引证商标的意图,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关联商品上,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14条:
应当区分商誉的延续与商标的延续。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商誉,可以一定的方式在不同的商誉载体上进行转移、延续。商誉的载体包括市场主体的字号、商标、产品的包装装潢等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但是,市场主体以转移、
延续商誉为目的的市场经营行为,并不因其目的上的正当性而当然具有结果上的合法性,仍然应当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15条:
允许商标之间的适当共存需存在特殊历史原因、存在历史延续等特殊情形,且须考虑在先权利人意愿以及客观上是否形成了市场区分等因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罔顾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强行将其恶意申请的商标做大、做强所形成的所谓市场秩序或知名度,不应予以承认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16条:
肖像权所保护的自然人肖像,应具备让公众清晰辨认出该自然人的可识别性条件。具备可识别性的角色形象也可以作为肖像保护。已故自然人的肖像可由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主张保护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17条:
《商标法》第32条保护的“在先权利”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是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持续存在的可受保护权益。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可受保护权益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18条:
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公众使用的标志识别所标示商品的提供者且该提供者对此未表示反对,他人未经许可将该标志或与之近似的标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法》第32条后段的情形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19条:
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或元素名称等会使其拥有者通过将其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而实现经济利益,因此上述名称通过商业化使用能够给其拥有者带来相应的利益的,可以作为“在先权利”获得保护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20条:
商标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没有真实使用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21条: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中的“使用”,应当理解为在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不应将在与核定商品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视为该条所规定的“使用”。仅仅是为了维持诉争商标的存在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商标使用行为明确违反商标法或者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可以认定不构成商标使用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商标授权确权裁判规则第22条:
“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商标注册人提供的部分使用证据系伪造的,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证据从严审查,相应提高证明标准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