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自古就是一个充满人文底蕴与思想积淀的命题,两千年来对中国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而巨大的影响,但其直到近年才真正成为一项明确的、根本的治国方针。2004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将构建“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作为巩固执政的社会基础和实现执政的历史任务。随后,胡锦涛总书记于2005年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此,民主法治建设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和谐司法迅速走向历史的前台。而和谐的理念如何从此岸的乌托邦走向彼岸的司法化,如何从抽象的意识形态走向具体的刑事制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无疑是实现两岸沟通的最佳桥梁。
一、基础理论
1.构建刑事和解的中国模式——以刑事谅解为基础
2.刑事和解:倒等腰三角形模式及相关问题研究
3.刑事和解的回应型法视角分析
4.公法契约观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协议
5.刑事和解的诉权分析
6.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与审判程序分流探索
7.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谈刑事和解的发展前景
8.论刑事和解协议之应然效力
9.刑事和解制度的实体价值及其困境
10.中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三重瓶颈
11.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
二、比较研究
1.刑事和解:误读与澄清——以与恢复性司法比较为视角
2.法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考察及其法律适用
3.恢复性司法实践与理念及其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
4.新西兰刑事和解初探——以家庭群体会议模式为视角
5.意大利刑事和解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6.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国刑事和解制度
三、程序构建
1.建构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思路
2.公诉环节刑事和解的实践构造
3.再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4.刑事和解的工作机制与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5.我国刑事和解救济机制的设置
6.刑事和解制度的制度隐忧、实践困惑及解决路径
7.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与完善——以不起诉制度为视角
8.刑事和解的界定与制度构建
9.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机制探讨
四、实证探索
1.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制度改革实证研究——以S.H市检察机关的实践为样本
2.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实证研究
3.创新司法理念探索刑事和解
4.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5.律师参与刑事和解的制度设计
6.确立平和司法理念推行平和司法程序
7.刑事协商制度研究冯春明张洪峰
8.以“杜江”案审视刑事和解之司法践行
9.困境中的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刑事和解中的问题剖析
1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暂行规定讨论稿
11.“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学术研讨会综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宽宥型刑事和解,是指公诉机关对于犯有轻罪或轻微犯罪且自愿认罪、悔过的被追诉人,为了对其进行教育和感化,以便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与之展开对话和协商,在被追诉人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刑事责任替代解决方案后,终结刑事追诉的刑事和解模式。这种刑事和解模式是在刑罚目的观由报应型转向目的型,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成为一种刑事司法改革潮流的背景下形成的。对于犯有轻微犯罪或者轻罪的被追诉人提起公诉并定罪,不仅会给其贴上“犯罪标签”而不利于其回归社会,并且,将其投入监狱还可能导致不同类型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从而背离刑事司法的目的。
这促使各国公诉机关改变“有罪必诉”的传统做法,对被追诉人采取灵活多样的处理。例如,在英国,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审查:一是证据检验;二是公共利益检验。“所谓‘公共利益检验’就是要求检察官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审视是否有必要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公众有无兴趣要求对该被告人提起公诉。”①不过,由于刑事和解发生在控辩双方之间,是一种双向的互动,所以,公诉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单方面地决定不予起诉并不属于刑事和解。尽管如此,公诉机关的起诉裁量权为刑事和解的制度构建创造了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