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本广受赞誉的著作,由英国2010年《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的主要设计师执笔,讲述了这一立法出台的历史背景、立法的意蕴,立法通过后4年的时间里联合政府以及法院系统对该法的执行和适用情况。本书的第2版涵盖了立法修正案、平等与人权委员会的权力和预算削减、引入劳动关系裁判庭案件受理费的影响评估,以及对平等法律和政策的未来发展方向等内容的讨论。
译丛序
“人权是一个伟大的名词。”这种伟大,在于人权终于穿透理想与现实、传统与变革、道德与法律的迷离,使人的价值和尊严以权利的样式彰显出来。
人权成为这个时代普遍接受的概念和全球性话语,既是对“人的存在”及其张力的追问,亦是对差异性和争端所引灾难的反思。人权观念自古典甚或更早时期的滥觞,历经中世纪人学理论在神学人格中的遮蔽,启蒙时代对人(man)的永恒权利的宣告,及至价值主义的消解,历史唯物主义、实证主义、存在主义等人权多元化理论源脉的开启,两次世界大战中虚无主义的蔓延……有血有肉的历史常常通过经典作家的文本而呈现。
人权研究在不同的文明中接棒和扩展,其或建构于意志内容的深刻检省,或诉诸于理想类型的清晰建构,或求助于对既有经验的反复权衡。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者们从此在中汲取,延续着理论渊源中的谱系,厚植人权的学理基础。
今日中国对人权之理解,已在批判地借鉴西方人权理念的基础上,包容并扩充了其原初语义,然仍需面对文化相对主义、道德多元主义等立场上的人权意见。欲形成人权的跨文明正当性根基或概念之下的更大共识,增进世界的交流互鉴,需扩展和充实人权的话语空间。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创办《中国人权评论》,展示中国学人对人权理论与实践的独特理解,以及对世界人权发展所作出的评价,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近年来,国际人权学界从经验角度来研究和呈现人权的作品正逐渐增多,以一种远离意识形态角力的叙事来表达人权,这或许有助于更真切地认识人权样态。鉴于此,我们推出“中国人权评论译丛”,希望能向国内同仁引介这些内容。
翻译是一场跨越文化的交流。翻译之事,须有中西文法之背景,须有训诂和考据之根基,更须有对作者的“定在”和“意欲”之深度洞察,以孜孜以求的姿态避免悖谬并达致“直观”。身临其境和驻足远眺终归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唯有始终立足文化本根,明确心向,从人世的终极目标,思索世界诸族裔中的优秀文化,以探求“传统和现代”“东方和西方”主体间行为之理解、矛盾之消解、共识之形成。
尚书云:亲仁善邻,国之宝也;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唯愿通过译学学人拳拳之心,戮力同心,为“各美其美、美美与共”之人类命运的理论超*贡献绵薄之力。
2020年5月
第二版序
在本书第1版面世后的4年时间里,由于自2010年以来形成的保守党—自由民主党联合政府对英国《平等法》所作出的改变,包括对平等与人权委员会权力的削减,对英国2010年《平等法》的若干规定通过政府规章的方式进行解释等,使本书的第2版变得必要。对于平等与人权委员会权力的大幅削减以及2013年对裁判庭案件受理费的引入对执法的影响已经有一些评论文章。英国*高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一些重要判例对平等的含义进行了澄清,但是在一些案件中确实难以解释清楚,本书会对这些案例进行讨论。在讨论的这些案例判决中,有些对本书的第1版进行了引用,对此,我深受鼓舞。
本书涉及的法律更新至2014年6月30日。英国议会在2013~2014年审议的《去规制法案》(the Deregulation Bill),一直持续到2014~2015年,并很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变成法律[该法案于2015年3月26日获得皇家御准,正式成为法律,即2015年《去规制法》(Deregulation Act 2015)。——译者注]。除非另有交代,本书假定英国《平等法》及修正案中的内容为现行有效;但是建议读者确认该法的某一部分是否仍然有效。本书的基本结构仍然保持不变,但是,增加了一些内容对2010年后的*新进展进行讨论,包括种姓歧视和交叉/多重歧视,并对公共部门的平等义务进行了扩充讨论。
对于那些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给我提供信息的人,我深表感激;对于乔舒亚·赫普尔(Joshua Hepple)提供的高效研究协助谨致谢忱。一如既往地,我的研究得益于夫人玛丽·库西(Mary Coussey)的启发与鼓励,以及她在平等机会问题上的渊博学识和经历。
第*版序(2011年)
平等法是一个具有重要社会意义且在智识上颇具挑战的话题。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试图用法律作为改变社会固有态度、行为和机制的一种方式,以便能够实现平等这一基本人权。这一话题之所以具有挑战性,是因为它涉及对全新法律关系和程序的构建和演绎。理解法律的这些观念和技术结构非常重要,只有理解它们,才能理解法律的社会重要性,并在追求平等权利的过程中加以利用。我们不能只关心法律和程序的一些核心要素。平等法也不是在法庭上由律师或者在大学里由哲学家和法学理论家把玩的智力游戏。它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形成,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平等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背景和价值。
我写这本书的目的是帮助人们了解英国2010年《平等法》制定的社会背景。这不是一本写给实务人员的教科书,但我希望它能够为法律、社会科学专业的学生、人权活动家、律师以及其他在将来会用到或者影响法律的人所阅读。另外,对于想了解更多有关这一主题知识的读者,本书也会对他们有所助益。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我在写作的过程中尽可能地用通俗的语言对法律进行解释,而避免过多地陷入技术性细节。
谨以此书献给所有为平等事业而奋斗的人们。
目录
案例目录
立法目录
第一章平等法的目的
一、平等法的历史演进
(一)2010年《平等法》
(二)2010年后的《平等法》
(三)立法历史回顾
二、平等的内涵
(一)平等的意蕴
(二)一元论的人权视角
(三)将对同等价值、尊严和身份的尊重作为基本人权
(四)消除身份歧视与偏见
三、平等的维度
(一)形式平等
(二)实质平等
(三)机会、能力和结果的平等
四、平等与公平
第二章受保护的特征
一、身份保护的程度
二、年龄
(一)对21世纪挑战的回应
(二)个人尊严与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平衡
(三)儿童
三、残障
(一)从父爱主义到权利模式
(二)“残障”的定义
四、种族及相关特征
(一)种族所处的变动不居的环境
(二)“民族起源”的法律定义
(三)来源国和国籍
(四)种姓
五、宗教/信仰
六、性别与相关特征
(一)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
(二)性别重置
(三)怀孕与生育
(四)婚姻与民事伴侣
七、性取向
第三章被禁止的行为
一、导论
二、直接歧视
(一)较差待遇
(二)待遇齐降(Levelling Down)
(三)知情、意图和动机
(四)“基于”(because of)某种受保护的特征
(五)认知与联系
(六)交叉或者多重歧视
(七)直接年龄歧视的正当事由抗辩
三、间接歧视
(一)概念整合
(二)侵权的要素
(三)知情、意图和动机
(四)正当性
四、残障歧视
(一)专门规定的原因
(二)更有利待遇
(三)基于残障而生的歧视
(四)为残障人提供合理便利的义务
(五)间接歧视
五、骚扰
六、欺凌(victimisation)
第四章平等的领域I:劳动就业
一、概况
二、劳动就业
(一)总体范围
(二)真实职业要求
(三)宗教要求
(四)强制退休年龄
(五)资历规则
三、男女同工同酬
(一)为追求同工同酬而进行的长期斗争
(二)平等条款与性别歧视请求之间的关系
(三)假定的参照对象
(四)参照对象的选择
(五)真实重要因素(GMF)抗辩
(六)集体谈判与过渡性安排
(七)有关薪酬的讨论
(八)性别薪酬差距信息
(九)强制性的同工同酬审计
第五章平等的领域II:服务、建筑设施及其他
一、服务与公共职能
(一)一般范围
(二)年龄豁免
(三)宪法功能
(四)武装力量和安保服务
(五)移民职能
(六)宗教/信仰豁免
(七)单独、同性或者单一群体的服务
(八)健康与照护
(九)保险
(十)广播
(十一)运动
二、建筑设施
三、教育
(一)与婚姻、年龄相关的例外
(二)与骚扰有关的例外
(三)与宗教/信仰有关的例外
(四)与单一性别机构相关的例外
四、结社
(一)私人俱乐部
(二)政党
五、其他非法行为
(一)雇主和被代理人的责任
(二)雇员和代理人的责任
(三)指示、引发或者诱使违法行为
(四)协助违法行为
第六章平等的提升
一、变动中的组织政策与行为
二、积极行动
(一)与积极行动措施相关的一般例外
(二)招录与晋升
(三)政党
(四)慈善
三、公共部门的平等义务
(一)目的
(二)概括义务与具体义务
(三)磋商参与(engagement)
(四)采购合同与政府补贴
(五)“适当考虑”(having due regard)的含义
(六)公共机构的范围
(七)执行
(八)公共部门平等义务的审查
第七章法律的实施
一、平等与人权委员会
(一)统一的委员会
(二)委员会的结构与管理
(三)一般权力与职责
(四)人权
(五)执法权力
(六)对个体的支持与调解调停
(七)资源
二、个体执行
(一)郡法院与治安官法院
(二)劳动关系裁判庭
(三)程序的便利性受限
(四)三方机制的式微
(五)代表诉讼
(六)同工同酬程序
(七)法律援助
(八)举证责任
(九)时限
(十)调解与调停
(十一)赔偿
(十二)整改建议
第八章余论:立法后评估
一、统一:过多还是偏少?
二、改变组织政策与行为
三、改善执法状况
四、法律的局限:贫穷与弱势
五、法律与政治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