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新特征及其治理研究》探讨了新经济业态导致劳动力市场出现了新特征,以远程劳动、平台用工等为主要形式,以灵活化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用工模式受到企业重视。由于目前多与标准劳动关系相契合的用工制度难以对新型劳动关系进行规制,在其认定标准、治理路径等方面制度供给不足,对新型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带来不利影响。必须做好顶层设计,构建制度体系,调动各方力量,形成联动机制,由管理向治理转变,以提升新型劳动关系的治理能力。
以人工智能、数字化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模式催生出了共享经济新经济业态,对我国劳动力市场也带来了较大影响,也造就了介于传统标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间的新型劳动关系。其新特点给当前劳动关系治理带来新挑战。特别是在包括但不限于诸如新冠肺炎疫情等危机管理状态下,以远程劳动、平台用工等为主要形式,以灵活化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用工模式受到企业重视。灵活化成为新业态下我国劳动力市场新的主要特征。
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特别是政府提倡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引导下,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对我国劳动用工市场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我国劳动力市场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目前多与标准劳动关系相契合的用工制度难以对新型劳动关系进行规制,在其认定标准、治理路径等方面制度供给不足,给新型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带来不利影响,这对互联网企业也形成“去劳动关系化”来追求隐蔽雇佣的负激励,损害社会正当的分配秩序,最终减损经济环境的健康活力与创新驱动力。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同年12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提出要大力支持灵活就业,并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早在2016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就提出要把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这对当前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为劳动法相关理论研究带来了契机。当前的劳动法律制度应该如何主动去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变化,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及劳动力市场的新形态来增强法律调整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是我们不得不面临的新问题。但是目前的我国劳动力市场出现了新特征,作为劳动力市场治理的主要依据即劳动法律制度调整现状却饱受诟病:一方面对以灵活性为主要特征的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调整存在越位表现,即某些方面对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进行了不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对劳动力市场灵活性调整缺位,即在诸如新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等方面调整又存在不足。我国当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为主干的劳动法律制度主要对传统标准化的劳动关系进行了调整,在应对多元化、灵活性,虚拟化的新型劳动关系上存在应对能力不足的争论。劳动法律制度调整的越位与缺位导致了一系列问题,也引发了相应的争论。当前学界与实务界对劳动法律制度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当前的劳动法律制度是否限制了劳动力市场的有效发展。主要指的是在解雇保护方面对于劳动者进行了过度“倾斜保护”,干涉了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权限,限制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等。二是严苛的解雇保护等调整手段是否提高了企业用工成本。两个争论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企业用工成本争论与限制灵活性的争论是一脉相承的,用工自主权一旦受到限制,当面临的外部环境变化时,人力资源调整黏性增加,造成用工成本黏性增加,进而影响用人单位整体生产效率。二者的区别在于成本是劳动法律制度实施效果层面的问题,灵活性调整科学与否是劳动法律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需要对劳动法律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以及具体法律条文进行剖析才能够科学把握调整尺度,这也是从根源上解决当前劳动法律制度争议的关键所在。本研究的重点是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角度来审视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律制度应该如何做出有效调整。在国际范围内,随着经济全球化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无论是我国的对外投资还是引进外资的规模增长迅速,与国外劳动力市场的契合之处越来越多,国内劳动力市场应该顺应世界劳动用工灵活性的趋势,与国际劳动力市场进行有效衔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法律调整的经验,结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法律调整现状,本研究提出了应对劳动力市场新特征治理的主要路径:一是针对目前对抽象的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还存在分歧,未能清晰给出其内涵和外延,应首先松绑劳动关系、劳动权利与社会保险的绝对对应关系,即要打破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全有或全无的捆绑关系。二是提出需要从标准劳动关系“做减法”、劳务关系“做加法”、新型劳动关系“扩中间”三个方向同时发力的认定思路。三是针对新型劳动关系治理研究中的价值理念存在着不同认知,提出要坚持谨慎规制、积极鼓励、政府托底的治理方针,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劳资命运共同体为导向,坚持公平与效率、安全与灵活兼顾的治理理念,丰富零工经济下劳动关系治理的思想。四是具体治理法律政策方面,首先是对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构建好劳动法律调整的主线;其次是拓展行政及地方立法法律适用例外空间,增强调整的弹性,构建体系严密、分工协作顺畅的劳动法律调整体系,最终实现从传统综合性劳动立法向社会政策性劳动立法的转型。
本研究提出要坚持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劳资命运共同体为导向,坚持公平与效率、安全与灵活兼顾的治理理念。研究的主要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对我国劳动力市场以灵活性为主要特征的状况进行治理的重要性,特别是法律层面进行调整的背景及重要意义展开论述。主要从国内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全球化内外两个背景展开,同时从调整当前劳动力市场的主要争论、为当前新经济业态提供良好的劳动力市场环境、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劳动法律调整体系提供借鉴、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律制度保障等方面阐述了对劳动力市场新特征及时进行治理的必要性。二是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蕴含及调整进程的回溯。该部分在借鉴国外经验与结合国内实践基础上,对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对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在我国新的特征表现,主要从雇佣与解雇权的宽松化、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自治化、劳动用工主体模型的多元化、劳动用工形态的开放化、劳动法律制度的体系化这五个角度进行了论述。三是我国劳动力市场新特征产生的动因及实证研究。主要从外部经济形势、企业竞争需求及劳动者个人职业选择等角度论述了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需求动因,同时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相关数据基础,利用双重差分模型(DID)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状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四是当前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在劳动力市场新特征调整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针对当前劳动法律制度对其新的表现特征的法律调整的文本缺陷进行了论述,同时结合调整不足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验证。五是国外发达国家应对劳动力市场新特征的经验启示。主要从就业保护、劳动合同调整变更、劳动主体的分类调整、非标准用工、灵活性与安全性平衡调整、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等方面进行了借鉴。六是具体调整的策略研究。主要从法律调整宏观层面的价值取向与原则、微观层面法律的具体调整、其他法律制度协同修改、发挥行政及地方劳动立法功效、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等方面提出了调整建议。
徐新鹏,管理学硕士,法学博士,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副教授,国别经济与国际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国际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主要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 研究的思路与内容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
第2章 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概念与法律调整历程
2.1 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概念与特征
2.2 我国劳动力市场新特征的体现
2.3 改革开放后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调整梳理
第3章 劳动力市场新特征的实证研究
3.1 劳动力市场新特征产生的动因
3.2 我国劳动力市场新特征的实证分析
第4章 劳动力市场新特征治理中的问题
4.1 解雇保护制度调整效力不均衡
4.2 现有劳动力市场调整制度对企业内部用工自主权干预过度
4.3 劳动用工主体模型设置上制度调整效力不足
4.4 劳动用工形态多元化的制度调整缺位
4.5 劳动力市场制度调整体系不完善
第5章 劳动力市场新特征治理的域外考察
5.1 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就业保护制度
5.2 以德国、法国等为代表的劳动合同调整与变更制度
5.3 以德国、意大利等为代表的劳动关系认定及主体分类调整制度
5.4 以日本为代表的非标准用工制度
5.5 以丹麦、荷兰为代表的灵活性与安全性平衡调整制度
5.6 域外考察的经验与启示
第6章 劳动力市场新特征的治理路径
6.1 明确治理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
6.2 优化劳动法律制度调整的具体路径
6.3 发挥行政及地方劳动立法功效
6.4 其他制度协同修改
6.5 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7章 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