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颁布于明洪武三十年(1397),共四百六十条,分为七篇、三十门,它上承《唐律》,下启清律,是一部我国古代法典沿革史上革故鼎新的法典,它的内容和立法技术既融合了历代律典的成就,又为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进行了调整,是研究明代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军事、教育等各方面的重要文献。
本次收入“三全”的《大明律》,约请专业研究者进行注释、翻译,以明万历七年(1579)张卤校刊《皇明制书》中所收《大明律》为工作底本,参校隆庆元年(1567)陈省校刊《大明律例》、万历十三年(1585)舒化校刊《大明律附例》等,注释以明代律学文献中的解释为主,参考明代以前和清代律学的解释,以及当代学者的研究成果,译文在尽可能保持古代律典原貌的同时,尽量用现代语言完整表达法律的本意。相信“三全”本的《大明律》将会成为“三全”拓展选题方向的一个有益尝试。
1.革故鼎新,创立六部分类体例。
明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废宰相一职权分六部,《大明律》与之相适应,将首篇名例律冠于律首,其余六篇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每部律中对同类内容进行更细致地分门别类,便于在适用法律时快捷找到相关条文。
2.条文简明,贴合现实需要。
明律源于唐律,而优于唐律。《大明律》改唐律十二篇为七篇,在律法条文上芟繁就简,文字浅显,通俗易懂,便于推广普及。有关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贴合社会现实需要,具有比较强的操作性。
3.专业注译,提供准确解读。
本次译注,主要参考明代律学家的解释以及司法实践,并借鉴明代之前和清代以后的律学研究成果,补充律文出台的背景,选择符合法典内在逻辑的释义,必要时溯源相关律文历史,为读者提供尽可能准确的解读。
4.图表加注,便于翻查检索。
改变底本中将“五刑之图”“狱具之图”“六赃图”“丧服总图”等图表置于律文之首的传统排法,将图表置于律文之后,采用简体排版,并对图名和图表中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使图表清晰直观,便于读者翻查。
怀效锋,博士生导师,曾任汕头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律史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委员等。主要著作:《十六世纪中国的政治风云》、《嘉靖专制政治与法制》、《大明律·大明令·问刑条例》(点校)、《中国刑法史》(明代)、《中国官制史》(明代部分)、《清代法制史》(刑法部分)、《中国法制史》、《唐明律合编》(点校)、《读律琐言》(点校)、《大清律辑注》(点校)、《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 明代)等。
李俊,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律传统等。著有《产品质量法案例评析》《美国产品责任法案例选评》《简明中国法制史教程》等。参与《大清律辑注》(点校)、《读律琐言》(点校)等。
王旭,法学博士,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著作有:《法制溯源论丛:则例沿革稽考》,发表《议罪银新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被理解的意义之网》等多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