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修改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为序,逐条解读法律的各个条文,每条文下包括【条文原文】【条文主旨】【条文解读】【适用指南】等部分:
【条文主旨】 一句话概括条文内容。
【条文释义】是每条的核心内容。可以解释条文含义,从法律角度解释分析概念,引用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依据解释法条等。
【适用指南】从适用角度分析法条与已有的司法解释、其他法律的联系和衔接。
【关联规范】罗列本条解读中出现的相关法规名称及序号。
该书为农村基层经济工作者、法官、律师、相关农业行政系统工作人员提供了兼具高度与深度的工作指引,是准确适用法律、规避法律风险、正确开展经济工作的必备参考书,也可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知识,是一部适时的实用教材。
逐条解读·指导实务·以案释法
指引适用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专业 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专家咨询组专家组织编写,深入阐释法律条文内涵与适用要点
贴心 解读条文立法背景,帮助掌握法律核心要义
务实 着重指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务工作,帮助防范法律风险
指导 评析典型案例,为法律的准确适用提供指导
房绍坤,男,汉族,辽宁康平人,1962年10月出生。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民法学、农业农村法治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主要荣誉有:教育部重大人才项目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017);国家第二批“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2016);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201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1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06);全国首届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2003);全国优秀教师(1995)。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60余篇,出版各类学术著作近30部,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社会科学文摘》《民商法学》(报刊复印资料)等转载。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等省部级以上课题20余项。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20项。
管洪彦,男,汉族,山东曹县人,1981年4月出生。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民法学、农业农村法治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曾获“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等荣誉称号,入选“首批全省法学法律研究领军人物”。兼任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咨询组专家、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理事、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中国法学会、农业农村部委托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等科研项目20余项。在《法律科学》《法学论坛》《农业经济问题》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多篇。独著、合著、译著10余部。科研成果多次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和外延】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资格、破产适用及其出资】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集体财产和妇女权益的保护】
第九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措施】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成员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规则】
案例评析
村民小组仅因当事人为出嫁女即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并以此为由不分配给其土地补偿费的,不应支持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第十五条【非成员享受成员的部分权利】
案例评析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自然人配置股权,即使不能确认该自然人是否具有成员身份,股权配置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对该股权配置结果原则上应予以认可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愿退出】
案例评析
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不等于同时放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十七条【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案例评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取得了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的限制】
第三章组织登记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注销登记】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成员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职权】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事)】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交叉任职及其限制】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
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集体财产的范围与权利主体】
第三十七条【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方式】
第三十八条【其他农村土地的经营】
案例评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四荒地”所有权人,可依法实行承包经营,“四荒地”承包人与第三人就“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流转达成协议的,该协议有效
第三十九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途和入市方式】
第四十条【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
第四十一条【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案例评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特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财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监督制度】
第六章扶持措施
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支持措施】
第五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支持措施】
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支出计入成本】
第五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支持措施】
第五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支持措施】
第五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才支持措施】
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支持措施】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的解决】
案例评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争议,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诉讼】
案例评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不得侵害成员合法权益,成员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五十八条【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及违规担保的效力】
第五十九条【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诉讼救济】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派生诉讼】
第六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决定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行政救济】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村民自治组织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案例评析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承担土地发包等经济职责。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经济职能,概括承受此前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所涉权利义务
第六十五条【已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效力确认】
第六十六条【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成员身份确认的衔接】
第六十七条【生效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后记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规定。
【条文解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法颁布之前,地方性法规和司法实务界、理论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身份“确认”和“认定”的不同表述,故条文阐释中有确认/认定的不同表述。编者倾向于认为,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之前,集体成员实际上就已客观存在,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实则为采取倒追的方式,对其在集体中所享有的成员权进行确权的过程,故依据集体自治进行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而在司法程序中,因对涉案当事人是否具有特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存有争议,需要司法者结合法律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进行综合裁判,故依司法程序进行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本质上是解决哪些人是特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经典疑难问题……
一、确认主体
本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面,本条款规定了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事关成员权益,应该由且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作为确认主体,而不能由成员代表大会或其他组织机构作为确认主体。本法第二十六条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职权之一。另一方面,本条款规定了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就明确了成员大会确认成员身份时的确认依据。“前条规定”即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该条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涵时,采用了复合型标准……
二、新增加人员应当确认为成员的情形
……
三、确认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四、制作、变更成员名册和备案
……
五、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规定的授权规定
……
【适用指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司法实务界的难题。在过往认定成员身份的裁判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认定标准多样,涉及户籍、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承包关系、实际生产生活关系等多个标准。在本法施行后,该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解……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案例评析】
村民小组仅因当事人为出嫁女即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并以此为由不分配给其土地补偿费的,不应支持
[案情简介]
陈某(女)系HS村民组村民。1997年12月20日,陈某与吴某甲(男)在原甲县乙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吴某甲的户籍所在地位于湖南省丙市,婚后陈某的户口未迁出HS村。2003年7月20日,陈某与吴某甲生育一子即吴某乙,吴某乙出生后即落户HS村民组。2005年5月8日,陈某作为户主立户,性质为农村家庭户口,其子吴某乙登记在该户名下。2005年6月15日,吴某甲将其户口从丁乡MF村一组迁出,落户在HS村民组,登记在陈某户下,其不再享有原MF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核心问题]
……
[裁判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