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商法:有价证券·船舶》由会社、商行为、有价证券和船舶四大部分组成。会社部分主要论述了会社的意义、沿革、分类、内外关系、变更与解散;商行为主要论述交互计算、匿名组合、仲立营业、取次营业、运送契约、寄托契约、保险契约等;有价证券部分论述了有价证券的分类、无记名证券种类以及指图证券、记名证券等;船舶部分论述了船舶种类、船舶的港籍、船舶之登记、计量测度,以及船舶物权与船舶债权等。
探究近代法律文明的根源与脉络,已成为我们理解并提升自身价值的借镜,为此我们一直努力着。近十年来,我们已陆续点校出版“中国近代法学译丛”、“华东政法学院珍藏民国法律名著丛书”、“大清新法令”、“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等诸多清末民国时期的著作,这些点校作品大多以当时的法学译著、专著及法典为主,而包括清末民国时期法律讲义、辞书等在内的基本法律史料则因分布较为分散、查阅难度较大,以及数量庞大等原因而迟迟未能着手整理。因着机缘际会,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于2。n年仲夏从私人收藏者手中购得两千余册藏书,其中以民国时期出版的法律书籍为主,这使我们有机会将此类法律基本史料较为完整地展现在读者面前。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包含京师法律学堂笔记、朝阳大学讲义等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讲义”,以及“法律辞书”与“汉译六法”三大系列。
大学的法律讲义是近代法律学科发展的重要基石。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中,众多学者孜孜以求,为法学之发展付出大量的心血和精力。清末民初,随着留学生的派出与西方学术的引进,法律教育也为之耳目一新。这些讲义中所探讨的许多基本学术问题,并未因时光流逝而丧失其价值。相反,这些问题对于当代法学教育工作者而言,仍然意义重大,具有不可替代的参考作用。
法律辞书的编纂汇集了民国时期法律学者的群体智慧和力量,选人本丛刊的民国二十三年三月由大东书局出版的《法律大辞典》即为汪翰章、罗文干、戴修瓒、郑天锡、张映南、张志让、陈瑾昆、翁敬堂等十余位著名法学家的倾心合力之作。该辞书收录了中外重要的法律名词、中外法学家与立法者的生平简介、各种法律制度及相关重要事件,并对通用术语附有英文、德文、法文、意文、拉丁文等5种语言,成就了西方规范化学术成功嫁接到中国传统法律资源的典范。
清王朝的迅速灭亡以及随后十余年中国政局的动荡大大延缓了中国建设近代国家法制框架的进程。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国内政局大体得以稳定。南京国民政府在详细参酌中外立法的基础上,短短数年间,建立了中国近代法的完整体系.“汉译六法”的出版对这一体系的形成功不可没。其所述者,或可激活我们对现代外国法学研究核心问题的深思疑虑。
清末及民国时期大学法律教育的基础讲义、法律辞书以及“汉译六法”奠定了中国近代在接受西方法律传统的同时构建自身法学知识谱系及其价值内涵的文本基础。本丛刊遴选出的书卷各本受制于一己之认识,偏颇难免,然我们秉承开放心态,尽可能纳入诸种重要作品,力求达至开放性及代表性之旨意。
囿于出版年代久远及书籍保管不善,这些法律史料已不便直接翻阅,藏有这些史料的图书馆也多将其作为特藏书,给借阅者加以诸种限制。如本丛刊的出版能为广大读者带来查阅、研习之便利,那将是对我们精心整理这些文献的最大回馈。
是为序。
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
2013年12月1日
总序(何勤华)
点校者序(张登凯)
凡例
有价证券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有价证券之意义
第二节 有价证券之分类
第三节 关于有价证券之学说
第二章 无记名证券
第一节 无记名证券之意义
第二节 无记名证券之沿革
第三节 无记名证券之种类
第四节 无记名证券之作成、移转及消灭
第三章 指图证券
第一节 指图证券之意义
第二节 指图证券之沿革
第三节 指图证券之种类
第四章 记名证券
船舶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船舶之意义
第二节 船舶之种类
第三节 船舶之国籍
第四节 船舶之港籍
第五节 船舶之登记
第六节 船舶之积量测度及检查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二节 船舶先取特权
第三节 船舶质权
第四节 船舶抵当权
第三章 船舶债权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船舶赁贷借契约
第三节 船员契约
第四节 海上运送契约
第五节 海上保险契约
第六节 海难之救助
第七节 海损
第八节 船舶之冲突
第三节 无记名证券之种类
无记名证券中,债权证券,占其大部分,故似为无记名证券(所持人债权)之异名,而实则不然。债权证券以外,尚有物权证券、团体证券之无记名者存焉。
各种权利皆有无记名证券,而债权为最多。因他种权利罕用无记名式,故无记名证券,几成为无记名债权之别名。学者之著书及法典,竟有称无记名债权,以赅括无记名证券者,如日本民法八六条、四三七条,仅有无记名债权之规定,是有学者谓株式证券,亦是一种债权,应赅括于民法规定之中。然株券乃一种团体之权利,不能称为债权,民法上仅有无记名债权之规定,不得谓非民法之缺点。
第一款 无记名债权证券
无记名债权证券,更得下之分类。
第一,无记名金钱债权证券。
无记名金钱债权证券,乃表彰金钱债权之无记名证券也;国债证券、地方债证券、兑换银行券、劝业债券、富签债券等,属于此。
以金钱为目的之债权,谓之金钱债权,详民法。国债证券,即国家募集公债之证券,券面不载名氏,可以移转让渡;地方债,即地方团体如日本之府县、中国之行省是,所募集之公债,此证券亦为无记名证券。兑换银行券,即一般银行所发行之证券,如北京市面所用之户部银行票等是。劝业债券,系招散股以兴实业,无论何人,皆可购买,至一定期间,则凭券支款,酌加利息。富签债券,即彩票。
第二,其他之无记名债权证券。
表彰金钱以外债权之无记名证券,更得分为下之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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